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全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全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即債權人代表人 洪吉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上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村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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