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二八號案於同日判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