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小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小字第1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苗小字第一0八七號
原告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八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二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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