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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