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鈗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鈗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張鈗勝自民國107年4月10日晚上9時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之某餐廳飲用威士忌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上10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號前時,為警攔查,發現張鈗勝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張鈗勝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2558號卷(下稱偵卷)第12至13、26頁,本院卷第9頁背面、第12頁背面】。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車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16、17、2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又被告經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已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所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標準。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中交簡字第22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2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除前揭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外,於98年間,即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6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3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參。可見被告知悉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騎乘機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於飲酒後,為圖一己往來交通之便利,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其行為實不足取。併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9毫克、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考量被告自陳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運輸業,月薪新臺幣2萬2000元、家庭成員尚有雙親、姐姐、哥哥及嫂嫂,需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