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9號聲請人 張傑森 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 張老雞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倘上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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