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所附判決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