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37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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