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刑之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即被告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執行刑(九十年度聲免刑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免其刑之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三一七號裁定送台灣台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依其執行結果,被告已戒除毒癮並停止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表現良好,並無再犯,且家中尚有小孩待扶養,實已無執行刑之必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其刑之執行。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