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九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乙○○即反訴原告金馬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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