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王進財
王燦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進財、王燦樑於民國95年9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王進財向聲請人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9月4日起至130年9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嗣相對人王進財、王燦樑又於96年11月27日以上開不動產,設定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相對人王進財對聲請人所欠借款、票據等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6年11月26日,並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王進財於①95年9月6日②96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①700,000元②8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8年9月6日②108年9月2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0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05,2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影本2件、房屋貸款繳息記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992│旱│107.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王進財、王燦樑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2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防│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空│││積│││││││材料及││││避│││││││號│││││││難│││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室│樓│計│位││├──┼─┼──────┼────┼────┼─┼─┼─┼─┼─┼─┼─┼───┤│001│70│台南市南區永│台南市南│3層樓房│53│63│63│16│11│20│平│全部│││47│仁街1○號○區○○段│鋼筋混凝│.5│.7│.7│.9│.5│9.│方││││││1992地號│土造│7│6│6│4│3│56│公││││││││││││││尺││├──┴─┴──────┴────┴────┴─┴─┴─┴─┴─┴─┴─┴───┤│所有權人:相對人王進財、王燦樑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