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上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念豫┌──────────────────────────────────────────────────┐│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支庫│105年10月5日│300,000元│UA0000000││││社南屯分社││││││││ 王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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