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7號原告 劉千憶 被告 林威竹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