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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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629號原告 林承璽 訴訟代理人 黃芷羭 被告 林妤汶
林正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麗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52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