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19號上訴人庚○○○
辛○○○壬○○○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戊○○
甲○○丁○○乙○○癸○○○己○○○丙○○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於9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