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淑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淑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其中編號10、12、14至17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至於其餘各罪則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1年度執聲字第763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部分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詳如同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該等內部界限。準此,審酌受刑人附表所涉犯行除編號9、17外,均係(加重)竊盜犯罪,另包括搶奪罪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罪手段並非全然相同,然可見其有一再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情事,暨各次犯行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此外,上述聲請書業已提供對法院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之欄位供受刑人填載,受刑人係勾選「無意見」並親自簽名捺印在案,堪認本件應執行刑之訂定業已給予受刑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就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4.1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110.05.3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110.07.122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2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沙簡字第400號110.07.3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沙簡字第400號110.09.113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1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110.11.1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110.12.214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110.11.1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110.12.215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24(聲請書誤載為「110.6.23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110.11.1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064號110.12.216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4.2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88號110.11.2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88號110.12.287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1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88號110.11.2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88號110.12.288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1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88號110.11.2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988號110.12.289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有期徒刑叁月110.04.0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46號111.01.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746號111.02.0810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10.06.16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8號111.01.27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8號111.03.0211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18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8號111.01.27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98號111.03.0212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捌月110.05.1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11號111.02.0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11號111.03.0813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5.1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11號111.02.08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211號111.03.0814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10.06.26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09.29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10.1115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10.06.20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09.29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10.1116加重竊盜有期徒刑柒月110.06.20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09.29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10.1117搶奪有期徒刑柒月110.06.28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09.29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111.10.1118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1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19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1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20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1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21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26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22竊盜有期徒刑叁月110.06.26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23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28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24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28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25竊盜有期徒刑肆月110.06.20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09.29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111.11.02備註:編號1至13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確定;編號14至17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0號、110年度易字第7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編號18至25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736、173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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