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40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被告 吳繼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林正忠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