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海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海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海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7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迭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
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上揭所處有期徒刑10月之2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7月1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5月26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
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