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逽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奇服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奇服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伍仟貳佰伍拾捌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伍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伍佰伍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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