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嘉翰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吳秀娟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原
聲請對被告吳秀娟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吳秀娟異議視為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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