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吳世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0,37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