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號
原   告  李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6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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