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丁○○、乙○○、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