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1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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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921號債權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星球時空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星球時空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兩造簽署之系爭「完整」訂購軍品契約書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因債務人逾期履約而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主張解除契約之解約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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