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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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93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紋晏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