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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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信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系爭請求債權金額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清潔公司費用發票、收據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因聲請人111年10月12日聲請狀所附之證明文件,未載相關債權金額,未臻明確,故有提出其他事證之必要)。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86,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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