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佑增 (即 蔡旭昇 之繼承人)、 蔡宗倫 (即蔡旭昇之繼承人)、 蔡昊宇 (即蔡旭昇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逐項提出被繼承人蔡旭昇積欠聲請人系爭債權金額之明細,並陳列其各請求債權金額計算式。(因聲請人111年10月12日聲請狀僅提出系爭債權金額之合約書,未提出相關欠費明細,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