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一○七年度交字第二○○號原告 王君謙 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準用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張耕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