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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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丙煬(原名徐啟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丙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丙煬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444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51至455頁)後,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元斐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4年5月間至94年9月間⒈93年7月29日⒉93年8月18日⒊93年8月26日⒋93年8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216、21462號、96年度偵字第5419、2089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459號、98年度偵字第11873號、99年度偵字第13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9年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49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31日110年11月11日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5996號(已執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4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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