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8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揚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905號;109年度執緝字第2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揚政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政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陳揚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陳揚政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且經地檢署調查,該受刑人已表示對於如附表所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要」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如執聲卷附「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亦無其他意見)。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犯罪分別有竊盜、施用毒品等不同類型、間隔期間、態樣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08.01│108.10.08│108.10.14│├──────┼────────┼────────┼────────┤│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8偵│桃園地檢108偵│││4520│32230│32230│├───┬──┼────────┼────────┼────────┤│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9審訴374│109壢簡202│109壢簡202││││││││├──┼────────┼────────┼────────┤││判決│109.04.17│109.06.25│109.06.25│││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5.19│109.07.28│109.07.28│││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桃園地檢109執133│桃園地檢109執133│││10150(109執緝│82(109執緝2638│82(109執緝2638│││2639)│)│)│││├────────┴────────┤│││經上述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