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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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61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告 陳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86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33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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