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字第31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伍雅婷 被告 鄭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變更聲明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鄭宇倫,爰裁定於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