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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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1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宏政

伍雅婷

被告 鄭宇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變更聲明狀未經合法送達被告鄭宇倫,爰裁定於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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