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 馬小字 第18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張瑩芬

被告 張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18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辯論終結,於113年4月1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立祥

書記官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594元,及其中新臺幣23,995元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5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