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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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3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告 陳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50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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