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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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660號

原告 王瑞貿

被告 崔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就本金部分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41,926元(附民卷第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減縮為99,901元(本院卷第49頁),是其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範圍,爰裁定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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