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36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彭成青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 吳晉榮
原名 吳財源 )居臺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