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988號原告 魏運青 被告 王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