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804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汪耀堉 (即 汪欽銘 之繼承人)被告 王金菊 (即汪欽銘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請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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