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余道明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1月17日將渠等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又本院已於98年4月6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