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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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
1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