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7號、96年度戒毒偵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6年度戒毒偵字第28號、第29號、第30號、第31號)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1小包(淨重0.18公克),為第一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8公克,有該局95年10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8390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為違禁物。故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一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諭知沒收銷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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