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國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國文因犯如附表所示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文因犯如附表所示1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經受刑人之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字第144號意旨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1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一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03.13│102.02.26│102.02.27│102.03.04│├──────┼────────┴──────┴──────┴──────┤│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997號、第967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9號││├──┼─────────────────────────────┤│事實審│判決│102.06.20│││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2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67號│││(編號1至12前定應執行刑4年7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竊盜│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03.04│102.03.07│102.03.14│102.03.14│├──────┼────────┴──────┴──────┴──────┤│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997號、第967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9號││├──┼─────────────────────────────┤│事實審│判決│102年6月20日│││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2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67號│││(編號1至12前定應執行刑4年7月確定)│└──────┴─────────────────────────────┘┌──────┬────────┬──────┬──────┬──────┐│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搶奪│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3.20│102.03.20│102.03.24│102.03.25│├──────┼────────┴──────┴──────┴──────┤│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7997號、第9672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9號││├──┼─────────────────────────────┤│事實審│判決│102年6月20日│││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2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67號│││(編號1至12前定應執行刑4年7月確定)│└──────┴─────────────────────────────┘┌──────┬────────┬──────┐│編號│13│14│├──────┼────────┼──────┤│罪名│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3.11│102.03.22│├──────┼────────┴──────┤│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2339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111號││├──┼───────────────┤││判決│102.10.3││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111號││├──┼───────────────┤││確定│102.11.5││事實審│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168號(│││編號13、14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