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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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34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薛鈺璋 債務人兼 薛志賢 法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六月十五日對於債務人薛鈺璋所為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為支付命令應記載事項,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係未成年人者,即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倘應列法定代理人而未列,即屬不合法定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債權人所提債務人薛鈺璋之戶籍謄本,債務人薛鈺璋係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惟債權人卻未於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核與法定程式未符,本院於106年6月15日誤發支付命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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