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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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39號上訴人 黃耀南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一百年度家訴字第三九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查,本件訴訟之遺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百三十萬八千四百四十元,是依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五分之一)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一百八十六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元,當徵第二審裁判費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元。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裁判費四千五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二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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