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031號債權人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水 代理人 呂昱德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就本件狀附聲證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函應未含聲證
二補充協議書之部分,且該部分債權亦無法由狀附資料判別是否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請對此提出證物資料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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