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76號原告 趙惠芝 被告 蔡素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年度易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蕭筠蓉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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