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105年度秩字第23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被移送人 劉正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5年6月9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05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一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5年5月22日11時許。
㈡地點: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劉正一於上述時間、地點(即忠孝國小),
在民主進步黨舉行黨內黨員選舉時,持關係人 王連修 之身分證及民主進步黨黨政欲領取選票之際,為查驗身份人員 陳淑美 發現有冒用他人身份之證明文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資為佐:㈠被移送人劉正一於警詢時之供述。㈡關係人王連修、陳淑美於警詢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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