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7號上訴人張月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50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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