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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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連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連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何連紘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
5年度簡字第6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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