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20號抗告人0000甲0000相對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嘉義市政府聲請繼續安置事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護字第二十號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郁萍